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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民事案件

追討債務!要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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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

我們常常遇到當事人到事務所來詢問:「律師,我們多年前借了別人一筆錢,現在要追討,對方卻死不認帳,我們要如何向對方追討?」

 

當債務人不願意還錢而且否認有該筆借貸,就必須依靠法院訴訟途徑來追討,而到了法院,法官首先要看的就是證據,許多當事人也都困在這一步。

 

目前法院實務,追討債務的人需要就「金錢交付」以及「雙方借貸意思合致」兩方面證明,翻譯成白話,就是要證明「錢確實有交給借錢的人」以及「雙方有借貸的約定

 

要證明債務人確實有收到錢,銀行匯款紀錄、簽收單據等都可以佐證,但如果雙方是以現金交付,沒立借據又沒有第三人在場,如果債務人翻臉不認就難以證明了。

 

而要證明雙方借貸的約定,最清楚明瞭的就是簽署借據借貸契約,如果只有開本票或支票,法院判決多認為還不足夠證明。但是很多借貸因為金額不大或者礙於情分等原因,沒有簽借據,就要靠雙方之間過往的對話紀錄、證人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如此一來,到法院是否能勝訴就難以預料了。

 

所以給各位朋友建議,如果要借貸給別人,簽署借據或借貸契約以及留下匯款金流證明才是最有保障的作法,否則,千萬不要出借大筆金錢,以免將來難以討回。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