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2-06-13
婚姻家事

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婚生推定如何推翻?-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婚姻家事

甲、乙是夫妻,乙總共生了兩個子女丙和丁,隨著丁逐漸長大後,甲才赫然發覺丁跟甲年輕時候的相貌不同,丁反而長得越來越像隔壁的王先生。於是,甲在生前交付遺囑,託付乙、丙、丁在甲往生後所留下的財產要公平分配,並且要求丁必須做親子鑑定,確定無誤才可以進行分配,如果鑑定結果不符合血緣,一毛錢都不願意給丁。

 

等到甲百年之後,丙要求丁必須接受親子鑑定,否則要依據遺囑內容不將財產分配給丁,丁抗辯說自己受到婚生推定,只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才可以提起否認之訴,而且有兩年的時間限制。

 

丙是否可以在甲死亡後,對丁提起否認之訴來請丁做血緣鑑定,確認丁不是從甲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並且確認丁對於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繼承權不存在?如果丙在甲過世前就已經去世,丙的繼承人戊可以提起同樣的訴訟嗎?

 

一、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立法者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和諧、婚姻關係安定,確保子女之權益以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依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且為了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困難,因此設有婚生推定的規定,只有當婚生推定的結果違反血統真實時,可以讓利害關係人有推翻該婚生推定的可能。

 

因此,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在沒有否認權人提起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以前,也就是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推定是夫的婚生子女,無論任何人都不可以為反對的主張,也不可以容許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然而,立法者考量到婚生推定的效力可能會影響因為推定導致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因此為了保障繼承權受侵害的人的權益,縱使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的必要,這時候,繼承權被侵害的人也可以在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讓身分關係能儘早統一明確。

 

二、最高法院見解:繼承權被侵害包含代位繼承:

夫妻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主張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那麼,該條條文所謂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是否除了依據民法規定當然繼承人,是否有包含代位繼承的人呢?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如果沒有逾越同法第64條第2項所定的除斥期間,不論是主張當然繼承或代位繼承而繼承權被侵害者的人,都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是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的第三人,如果已經逾同法第64條第2項所定除斥期間,縱使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仍然有確認利益,但因不得推翻婚生推定,其訴仍為無理由。

 

三、結論:

因此,在本案例中,繼承權被侵害的丙可以在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認丁不是從甲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並且確認丁對於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而且,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繼承權受侵害的情形包含代位繼承,如果丙在甲過世前就已經去世,丙的繼承人戊仍然可以提起同樣的訴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