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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婚姻家事

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視權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正雄和小燕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庭庭,因為兩人工作繁忙,所以常將庭庭臨托給正雄的爸媽照顧,祖孫感情良好。但正雄和小燕在庭庭5歲時因感情不睦離婚了,庭庭由小燕單獨監護,亦擔任主要照顧者。請問在兩人離婚後,正雄的爸媽也就是庭庭的祖父母,對庭庭有探視權嗎?可以主張要和庭庭會面交往嗎? 

 

一、祖父母對孫子女原則上沒有直接探視權

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若承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所以,只有夫妻中非主要照顧的一方,可以與子女會面交往,祖父母無法單獨主張會面交往的權利

 

二、法律無禁止正雄探視時祖父母陪同參與

因為祖父母沒有單獨主張探視的權利,所以只能額外自行與小燕協商,取得小燕同意約定與庭庭見面的時間,但如果小燕拒絕,此時法律沒有禁止正雄探視時帶庭庭去見正雄的爸媽,所以正雄的爸媽可以與正雄協調,在會面時共同參與。

 

會面交往除了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所以在判斷探視權時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無法全面開放而導致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受重大影響,但祖父母或其他家屬仍可把握父母的探視時間,協調參與,讓未成年子女離婚不離親,在被眾多家人關懷的愛中成長。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