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林正椈律師、翁嘉君律師
以本案而言,小明親筆寫的遺囑,有記載年月日、本人親筆書寫、簽名,屬於「自書遺囑」,有效。但是卻有執行的困難度,原因就在於小明沒有在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就可以依據遺囑內容執行財產分配。
小明的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據民法第1211條,遺囑執行人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本案小美雖然不是繼承人,但是為受遺贈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因此小美得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召集親屬會議。
親屬會議的會員構成順序,依據民法第1131條規定,會員須為小明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共五人組成,由親屬會議以「三人以上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選出小明的遺囑執行人。
然而,若遇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的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情形之一時,小美可以進一步聲請法院處理,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此才能讓小明在生前所立下的遺囑,能順利被執行,讓小明想照顧小美的遺願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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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