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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怎麼選出遺囑執行人?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自書遺囑
  • 遺囑執行人

小明喪妻育有兩名子女A、B,小明將兩名子女扶養成年後,多年後小明認識了小美,與小美墜入愛河,而A、B對於小美多有微詞,所以小明遲遲未與小美結婚,小明為保障小美將來生活,自己親筆寫了遺囑,僅簡單寫下「本人財產由A、B、小美均分。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並簽下姓名,但這份遺囑並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不久小明因病過世,小美就拿著遺囑請A、B將1/3給小美,但A、B遲不配合,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狀況下,小美要如何讓遺囑順利執行呢?

 

以本案而言,小明親筆寫的遺囑,有記載年月日、本人親筆書寫、簽名,屬於「自書遺囑」,有效。但是卻有執行的困難度,原因就在於小明沒有在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就可以依據遺囑內容執行財產分配。

 

小明的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據民法第1211條,遺囑執行人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本案小美雖然不是繼承人,但是為受遺贈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因此小美得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召集親屬會議。

 

親屬會議的會員構成順序,依據民法第1131條規定,會員須為小明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共五人組成,由親屬會議以「三人以上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選出小明的遺囑執行人。

 

然而,若遇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的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情形之一時,小美可以進一步聲請法院處理,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如此才能讓小明在生前所立下的遺囑,能順利被執行,讓小明想照顧小美的遺願被實現。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