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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民事案件

開庭被放鳥,對方不來開庭怎麼辦?-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陳與小明因為買賣糾紛鬧上法院,小陳向小明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訂的開庭日期中,小明第一次有出庭,第二次開庭時小明沒有到場,法院只好又再訂一次開庭日期,結果第三次開庭小明還是沒有到場,請問這時候小陳能怎麼作?法官表明將為一造辯論判決又是什麼?

 

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開庭時其中一方當事人未到場,也沒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席,在言詞辯論程序將會產生嚴重的效果,有到場的當事人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使法院直接依照現有的事證,及到場當事人一方的主張而為判決。或是法官經過再一次通知,第二次還是沒有到場時,法官可以依照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於判決書中載明為一造辯論判決之意旨。

 

然而,如果未到場的當事人是沒有收到開庭通知,或是因為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或是到場的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如果有以上情況,法院有權駁回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並且再另訂開庭日期。所以,是否准許一造辯論判決,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一造辯論判決,雖然只有一方當事人出庭,但法院除了會審酌有到場當事人之主張或答辯外,也會斟酌卷內已有之資料,例如未到場當事人先前曾有到場之主張或答辯,因此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必表示到場當事人一定勝訴。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法院將可能為對不到場當事人不利的判斷

 

本案中,小明第二次開庭沒有來開庭時,小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避免程序上的浪費。如果沒有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訂了下一次開庭日期,小明還是沒有來,法官可以依照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此時小明於訴訟上將可能受有不利的結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