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2-05-23
刑事案件

球員打假球?沒有運動家精神還會犯法?-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 詐欺

在去年7月疫情的三級警戒漸漸解除之後,台灣職棒在世界職業運動都是停賽的情況下,成為了全世界第一個開始進行球賽的職業棒球,近期疫情政策逐漸解封以及各大球團的努力下,進入現場看職棒的觀眾、球迷也越來越多,職棒顯著的蓬勃發展。但是球員的表現、球隊戰績總是會有起起落落,因此有球迷開始對於球隊、球員的表現指指點點。日前就有球迷影射球員打假球、收錢詐賭等等不當發言,也讓人想起幾年前台灣職棒的簽賭、打假球事件,究竟球員收錢打假球會觸犯什麼罪呢?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球員若是有配合組頭安排賽事勝負,而以打假球的方式,造成投注運動彩券的賭客對賽事勝負的認定出現錯誤,而投入了財物進行賭注,就會構成上面所說的詐欺罪嫌。

 

然而,因為過往職棒簽賭、打假球事件涉及的金額甚鉅,相較於當時刑法規範的刑責,一直都被詬病刑責太輕,所以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對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進行修正,將刑責提高到7年以下,規定如下:「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藉由刑責的加重,期望能夠遏止球員打假球的情況發生。

 

此外,組頭收買球員來賭博,有聚集賭客、抽成的行為,也是構成了刑法的聚眾賭博罪,如果是有脅迫、強制球員的動作,就會再涉及恐嚇危安、強制罪嫌等。

 

現在,因為台灣職棒的蓬勃發展,球迷、球團的大力支持下,職業環境、待遇改善以及刑責加重的遏止下,已經多年沒有再聽過球員打假球的情況。相信在這樣的正向發展之下,台灣的職棒環境一定會越來越健康,也希望球迷能夠理性看待球員、球隊的表現,避免自己看球心情不好,一時的情緒發言反而讓自己惹上妨害名譽的官司,得不償失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