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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外籍子女如何辦理繼承?-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土生土長的臺灣人小明與小美共結連理,夫妻二人小有積蓄後,前往美國定居,並在美國生了A,A為美國籍未在臺灣報戶口,10年後小明離世,小美在臺灣申報遺產稅時,該如何證明A是小明的繼承人,讓繼承人小美、A順利繼承小明在臺灣的財產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在本案配偶小美、直系血親卑親屬A同為小明的繼承人,並不會因為A有美國籍或是沒有在臺灣報戶口而影響其繼承人地位

 

但是A沒有在我國報戶口,等同我國不知道小明與A的親屬關係,因此A需要在出生地美國聲請出生證明,且出生證明上面的父親欄位姓名需與小明的臺灣護照拼音相同,以此證明小明與A為父子關係,該出生證明需要有中譯本,出生證明與中譯本須經過美國在臺辦事處認證,如此該文件始能在我國使用。

 

A的出生證明在遺產稅申報派上用場的地方有二,一為小明之繼承系統表當中在子女欄位填上A,另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欄位,附上A的出生證明作為佐證,既證明A為小明之繼承人,也可列入遺產稅之扣除額,讓A可以順利繼承小明在臺灣的遺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