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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刑事案件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為何?成立偽造文書罪的關鍵原因總整理!-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劉的父親發生嚴重車禍不幸於醫院離世,小劉的哥哥長期覬覦父親的財產,於是趁銀行還不知道父親離世前,在未經所有繼承人的同意下,擅自拿取父親的印章、存摺、提款卡,自行前往銀行提領父親的存款,並在取款憑條上蓋印父親的印章,當天將存款盜領一空。試問,小劉的哥哥可能構成何刑事責任?有符合偽造文書構成要件嗎?

 

大多數偽造文書構成要件,都由三個構成要件要素所構成,行為:「偽造」或「變造」;客體:「文書」;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首先,什麼是偽造、變造文書?盜用印章?

「偽造」,簡言之就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因此偽造文書構成要件,即所謂成立要件為:沒有製作權之人,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作成文書的行為,例如,某甲假冒某乙的名義開立收據,因為某甲不是製作這份收據的製作權人,卻假冒某乙的名義開立收據,將導致公眾或他人以為是某乙所開立,某甲這樣的行為將使社會大眾對於文書產生不安與不信任感,因此有刑法介入處罰之必要,用以保護文書用以證明法律關係的安全性與可信賴性。「變造」,則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原本真實文書的內容,在不變更文書本質之情形下作內容的改變,例如,某甲將某乙所開立的收據,在未經某乙同意下,擅自更改收據內容的記載。「盜用」則是無權使用之人而擅自使用,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印章。

 

而何謂文書?

基本上要符合三個構成要件才是一份文書,第一是需要具「有體性」,文書必須附著於有體物上,並可透過目視瞭解其思想或表示之內容,且要能夠持續一定時間存在,例如書寫於紙張上。第二是「證明性」,需要可以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第三是「名義性」,有直接明示或可得而知作成名義人是誰,即誰是對於這份文書內容負責的人。最後,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為,須要造成公眾或他人有受損害之危險,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例如,某丙以某丁的名義簽名製作紙本之授權書,授權某丙代某丁收取租金,該偽造的授權書因為可作為證明某丁授權某丙收租的重要事實,且會讓社會大眾誤以為這份文件是某丁所簽署,某丁會對於這份文書的內容負責,這樣的偽造文書行為,有可能導致某丁的租金遭某丙冒領的危險,故符合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中的「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

 

本案中,小劉的哥哥盜用過世父親的印章,為無權使用之人而擅自使用,並盜蓋於取款憑條中,屬無製作權之人,假冒父親名義作成私文書的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盜用印章、印文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