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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刑事案件

妨害名譽要件介紹:認識公然侮辱、誹謗的差別,成功挽回名聲-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刑事案件

阿豪是一名遊戲實況主,通常都用本名的臉書帳號在網路上發文討論最近最夯的遊戲,在發表自己對於最新遊戲的感想後,留言區出現了一名網友A用「連這關都過不了,是白癡嗎?」、「你這麼廢物怎麼還敢玩啊?」這些言論來抨擊阿豪;另外又有一名網友B用「這個實況主始亂終棄、害女生墮胎」、「嬰靈戰車開出來,殺人犯」等留言表示阿豪是渣男,造成阿豪在實況圈中的名聲嚴重毀損,觀看人數直線下滑,合作廠商也紛紛終止合約,阿豪為了挽回自己的名聲,決定向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網友A、B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件?以下將介紹兩種構成妨害名譽要件的必知要點。


依照刑法的規定,妨害名譽要件分為兩種不同的態樣,一種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第二種則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分別說明如下:

 

構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指的是在公共領域對於他人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駕駛在路上發生糾紛,搖下車窗就破口大罵三字經,這樣的行為就屬於公然侮辱。
 

構成「誹謗罪」的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指的則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例如在網路上撰寫他人是騙子、詐欺犯或是強暴犯等事實的行為,就屬於誹謗。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兩種妨害名譽要件很明顯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涉及有人在公眾領域亂罵人、毀損名譽,就可以依照這樣的區分來提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但是兩者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在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才不會因為遲誤告訴期間,讓犯人脫免刑責。

另外,在民事上也可以就構成妨害名譽要件的行為,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請求妨害名譽行為人給付一定金額的賠償,並得要求以適當方式,例如將判決書刊登在報紙上,藉此回復被害人的名譽。

綜上所述,網友A辱罵阿豪「白癡」、「廢物」的行為涉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的要件,而網友B傳述阿豪始亂終棄的行為,則涉及了妨害名譽「誹謗」的要件,若提告後遭到地檢署起訴,最後判決有罪、無罪以及刑度則是由法院來做判斷。而相信大家都有看過之前網友統整的「妨害名譽價目表」,將法院以往構成妨害名譽要件的案件,曾經判決的金額整理出來作為參考。然而在刑事責任判處罰金刑,法官必須在上述的法定罰金範圍內做出判決,而民事責任上,則是法院會視當事人雙方的學歷、經歷、在社會上地位、知名度、妨害名譽損害程度等因素,依照被害人請求金額做賠償金額的衡量,當然會因為個案事實背景不同判賠金額有高有低。

 

所以大家在網路上、公眾領域裡發表言論,要小心自己的用語,避免情緒上過度發洩,超過言論自由的範圍,反而吃上妨害名譽的官司。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