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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電商平台的商標侵權責任?-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智慧財產權

 

還記得前陣子有個新聞,提到消費者因在電商平台購買知名精品的包包,卻買到假貨,憤而報警。當知名精品發現有出賣人在電商平台賣仿冒品,除了向出賣人主張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以外,能不能向電商平台請求賠償呢?

 

依據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首先必須依據電商平台的類型,判斷電商平台究竟是否為出賣人。電商平台一般可分為三種:顧客對顧客、企業對顧客以及企業對企業,所謂「顧客對顧客」,指的是電商平台僅提供平台,讓出賣人與買受人在平台上交易;而「企業對顧客」是由廠商供貨給電商平台,再由電商平台向顧客賣出商品;「企業對企業」則是企業之間的交易平台,以便利廠商間進行交易。

 

若電商平台採取「企業對顧客」的模式,電商平台一旦出售仿冒品,容易被認定構成商標直接侵權,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此類型的電商平台,已居於出賣人地位,對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能力較高,須負起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是「顧客對顧客」模式,因是個別出賣人出售商品,電商平台較難檢驗與審查。

 

如果涉及仿冒「著名商標」,也就是大眾對該商標熟悉程度相當高時,電商平台的注意義務將會更高。雖然課予電商平台檢驗商品真偽的責任確實過於嚴苛,但電商平台進出貨時,應謹慎檢驗文件、商品數量等,不可懈怠。

 

因此可見,電商平台須負起的注意義務程度高低,會是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之處。當遭仿冒的品牌想對電商平台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需先判斷電商平台的經營類型,同時判斷商標本身是否著名,評估能否提高電商平台應負的注意義務程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