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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刑事案件

提供帳戶就必定是幫助詐欺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刑事案件

新聞常見,詐騙集團為了要掩護犯罪不被查獲,會透過金錢利誘或者信任關係獲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做為詐騙之用的人頭帳戶,如果提供的人,預期帳戶可能會被用來幫助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往往會被認定是幫助詐欺。然而,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就一定會構成幫助詐欺嗎?若是單純受利用、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可以怎樣主張為自己的權益辯護呢?

 

一、實務怎麼認定幫助詐欺的幫助故意?

幫助犯是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幫助詐欺對於真正詐欺的犯罪事實,應該具有共同認識並且加以助力,因此,幫助詐欺是否具有幫助故意,必須對於詐欺行為的構成要件實現有明確之認識,或雖然沒有詳細知道具體細節,但對於詐欺的不法內涵、重要特徵或法益侵害方向有認知與預期。

 

不過,實務見解認為,幫助詐欺同樣受到無罪推定,就是否具有幫助故意,仍然必須就個案情節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為判斷,而且,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經過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後,仍然有高級知識分子受騙,其中不乏職業收入優渥,也不少是受騙的原因不合常情並且輕易可以辨識者。

 

因此,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與受教育程度、從事的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並無必然關聯,提供自己帳戶給予他人之原因諸多,可能也因此被騙而成為受害人之情形,並非必定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交付帳戶是不是具有幫助故意,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是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或能推論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的可能。

 

二、騙取交付帳戶:社團發帖小助手

有實務見解曾認為詐騙集團通常藉由網路廣告、傳送簡訊廣告,假借提供工作機會名義,騙取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再者,著急想要找到工作,來改善經濟環境的人,可能會遷就公司各項要求的條件,公司與應徵者並非處於平等地位,這些事情經常發生。

 

因此,法院認為想打工賺錢,才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一般具有經驗及智識程度之人,雖可依理性觀察而察覺對方所告知的內容有違背常情,是詐騙手法之一,但詐騙集團話術高明,利用應徵者急於賺錢之心理,要求盡快辦理,可能會一時忽略提防,而順應公司的要求,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的直接與間接故意。

 

三、騙取交付帳戶:跨國戀愛模式之詐欺手法

實務見解也有認為,網路上經常有以外國維和部隊軍官、多金權貴之成功人士身分出現,並盜用他人之相片,透過通訊軟體聊天,噓寒問暖,並表達想要結婚、來臺共同生活的意思,等到取得信賴後,再以各種名目要求提供帳戶。

 

因為受到花言巧語、溫柔攻勢所惑,主觀上認定有情感依附關係的錯覺,無法謹慎、冷靜思考對方所述是否合理而未察覺異狀,像這類利用網路交友無從得知對方真實身分,基於男女朋友關係而產生的信任感,受到感情誘騙而交付帳戶,並沒有幫助詐欺取財的故意。

 

四、本文意見:

交付金融帳戶,往往也是受到詐騙集團詐騙的受害者,依據實務見解,提供帳戶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必須知道交付的金融帳戶,會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進而騙取財物。因此,如果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單純受利用等原因而交付帳戶者,可以主張沒有幫助犯罪的主觀意思,僅是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不能直接推論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的主觀犯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