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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刑事案件

被家暴趁機報復施虐者,法律可行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南部一名80歲老翁,疑似吃黑糖糕噎到,在家中失去呼吸心跳,檢察官相驗報告指出這名老翁身上有大片的瘀傷,會同法醫解頗,驗屍報告指出,老翁身上大面積瘀傷,長期遭人以鈍器攻擊所致,造成續發低血溶性休克及代謝性衰竭死亡,案情有了大逆轉,死因跟異物的窒息無關,是因長期遭受照顧他的太太虐待死亡,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將太太起訴。

 

老翁的兒子說,媽媽年輕時遭受爸爸家暴,加上爸爸臥病媽媽長期照顧很累,情緒失控打爸爸,家人勸阻,媽媽就會把自己年輕被家暴的事情拿出來說,因此家人也無能為力,最後造成憾事的發生。

 

究竟,遭受家暴的人對於施暴者的傷害或殺害的報復行為,是否法律上得以作為減輕或免除自己行為責任的理由

 

首先,對於家暴者的報復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刑法上正當防衛,必須是對於「現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才能主張,依照前揭新聞案例,若老翁真的是年輕時對於太太施暴,然而,太太是年老才以報復行為對於老翁施虐,明顯已經是針對過去發生的事件,自然無法符合正當防衛的防衛情況(現在不法侵害),不能阻卻太太報復行為的違法性,太太的報復行為仍會構成犯罪。


再者,是否可以主張是基於義憤而傷人,而獲判較輕刑度的罪呢?依照刑法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場激於義憤而傷人,雖然法定刑較輕,然而也要符合「當場」激於「義憤」,必須義憤(他人的不義行為客觀上使人無可容忍,引起一般理性之人公憤)激起在當場,也就是現下,然而,老翁若真是年輕時施暴,太太是年老才以報復行為施虐,並不符合條文所稱「當場」的要件,太太也不能主張該條文來獲判輕刑。

 

電視電影常會上演觸碰一些「私法」正義的議題,看的時候對於片中的壞人被劇中的英雄人物以私力制裁,感覺很暢快,然而,回到現實生活中,法律是大家都要遵守的規範,法律並不鼓勵用自助的行為私力救濟,否則若是都用大家自己以為的「制裁」方式對於施暴者加以報復方式暴力回擊,一定會造成天下大亂、毫無秩序。

 

 所以,遇到自己、家人或朋友遭受家庭暴力、身心遭受虐待的問題,還是要主動尋求專業社工人員協助處理或是透過司法程序(聲請家暴保護令、訴請判決離婚、告訴傷害等)給予施暴者合法地制裁,才是明智之舉!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