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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繼子女如何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小敏的媽媽生病過世後,爸爸與阿姨再婚,阿姨一直將小敏當作親生女兒看待,給予小敏很多的愛與關懷,兩人的相處像是親生母女一般,在小敏爸爸過世後,兩人也相依為命過日子。但因為疫情關係,阿姨擔心自己先走一步,小敏無依無靠,希望未來將所有財產留給小敏,因此前來諮詢律師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小敏繼承自己所有財產?

 

在民法上,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或孫子女,並且必須具有血緣關係,或是經過收養,在法律上擬制具有血親關係。如果只有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因為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收養,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繼子女無法成為繼父母的繼承人。

本例中,因為阿姨與小敏沒有血緣關係,阿姨也沒有辦理收養小敏的程序,兩人在法律上只具有姻親關係,小敏不能作為阿姨的繼承人。於是筆者在此提供阿姨三種作法,讓小敏未來可以獲得阿姨的財產:第一種為阿姨向法院聲請收養小敏,讓小敏成為合法的繼承人;第二種為預先立遺囑,表示將財產遺贈給小敏;第三種為死因贈與,預先以書面契約表示未來阿姨過世後,將財產贈與給小敏小敏為允受之表示。

但是如果阿姨還有其他繼承人,一旦「遺贈」所有財產給小敏,可能會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取得阿姨財產的特留分,小敏將無法取得阿姨「所有」的財產。

因此,筆者建議,必須先判斷阿姨過世後,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三種作法都可以讓小敏獲得「所有」財產。但如果還有其他繼承人存在,筆者會建議阿姨,優先選擇「聲請收養」小敏的方式,讓小敏成為自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並且在法院通過收養聲請前,預先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小敏,或是以「書面」方式將財產死因贈與給小敏,避免在法院認可收養程序前,阿姨意外過世,導致小敏無法取得阿姨的所有財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