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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婚姻家事

贍養費、扶養費一樣嗎?-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離婚

每當有名人離婚的消息傳出,新聞媒體往往開始報導一方須支付高額的「贍養費」,但有些新聞媒體卻是寫「扶養費」,請問贍養費與扶養費到底有什麼差別?夫妻離婚時是否都可以向對方請求支付呢?

 

贍養費與扶養費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卻差非常多。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給付對象的不同。「贍養費」是由夫妻其中一方給予另一方「扶養費」則是扶養未成年子女的費用。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都可主張請求贍養費與扶養費,但請求的難度將因為選擇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所不同。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自行約定贍養費與扶養費之金額,較為彈性、自由,也不會受到法律要件太多的限制。但必須留意即使離婚夫妻之間約定免除給付扶養費,未來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權請求給付扶養費,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只影響夫妻內部關於扶養(未成年子女)費用的分擔,並不會影響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的權利。

 

裁判離婚時,贍養費的請求較為困難。依據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的要件非常嚴格,請求的一方必須在婚姻中「無過失」,也必須證明將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我國最高法院認為,「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因此,通常只要有穩定工作或是具有工作能力,很難會被認定將因為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所以,筆者在這裡建議,在離婚訴訟中,相較於請求贍養費,直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乃是針對雙方婚後財產進行差額分配,反而較有實益。

 

然而,法律也在進步中,今年(民國110年)8月5日行政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藉此有效保障離婚配偶之權利,未來就要觀察立法通過實行後關於實務判決的發展,是否真能符合社會實際的需求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