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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民事案件

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要負法律責任!?-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許多寵物飼主在飼養寵物的時候,都會為了讓寵物們有較大的活動空間,而沒有用牽繩、適當的活動空間限制,使得許多貓、狗等寵物都可以自由的活動、奔跑等行為,甚至是在出門散步時,也會刻意地解開牽繩來讓寵物們自由活動,但這樣子的行為其實也產生了很多大大小小的事故。像是日前就有飼主因為沒有綁好牽繩,讓狗狗亂跑,結果造成騎士不小心撞到狗狗而摔車,騎士更是因此撞擊到頭部而喪命,經過調查確定飼主身分後,飼主更是因此遭到檢察官依照過失致死而起訴,而被法官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對於沒有積極犯罪行為的人,雖然沒有積極的犯罪行為,但其若是對於造成犯罪行為的風險,有防止發生的義務,在法律上仍然會被視為與有積極犯罪行為者同樣的地位,這就是刑法上所說的「不作為犯」。

 

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不作為犯,成為不作為犯的前提要件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人。「保證人地位」的產生可能會從法律規定或是一般生活經驗而生,例如泳池救生員對於泳池裡的泳客,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於小朋友,飯店老闆對於飯店旅客,危樓所有權人對於危樓,在這些人或物遇到緊急危難的情況時,處於「保證人地位」的救生員、父母、飯店老闆、危樓所有權人等,都應該即時地盡其所能去救援、協助,或是做好管理,如果僅僅站在一旁看著泳客溺水、小朋友溺水、飯店火警而未即時提出警示,放任危樓崩塌而未進行維護,縱使這些人沒有積極地行為造成他人受傷、死亡結果,但在未盡其所能施救的情況下,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等同於積極的傷害、致死行為。

 

所以,飼主對於自己飼養的寵物,也有盡其危險監督、避免危險發生的義務,若是放任飼養的寵物到處亂竄、咬人,進而造成用路人、行人的受傷、死亡,就算本身沒有積極造成他人傷亡的行為,但飼主未善盡其監督、管理寵物的義務,在法律上仍然會依據刑法的不作為犯相關規定,來課以飼主相關的刑責,受害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90條向飼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飼養寵物、帶寵物出門散步的時候,記得一定要繫好牽繩,在適當的寵物公園或環境才視情況解開牽繩,不要放任寵物在大馬路上、人行道上肆意奔跑,以避免寵物造成他人的傷亡,否則寵物受傷、飼主心疼的同時,飼主也很可能面臨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