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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行政訴訟

摸海龜,觸法?!-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行政訴訟

最近,林律師安排度假來到了小琉球,聽說小琉球是海龜重要的棲息地之一,有為數甚多的海龜,熱愛可愛動物的林律師,於是好期待可以和海龜近距離接觸,然後享受和海龜一起悠遊在海裡的樂趣啊!

 

然而,在乘坐東港到小琉球的船班上,一路宣導了「看龜守則」:

1.不觸碰、不捉、不驚擾、不追逐、不圍繞海龜。

2.不要阻擋海龜的去路。

3.與海龜保持五公尺以上的距離,減少海龜的壓迫感。

4.不打擾在休息、睡覺的海龜。

5.減少使用防曬乳,或選擇不傷害珊瑚的防曬乳。

6.不餵食海龜。

7.除了自身遵守看龜守則外,提醒同行下水者一起遵守,如果是跟著潛水或浮潛教練,也可以提出一樣的注意事項。

 

這個宣導短片「看龜守則」赫然提醒了林律師,海龜在臺灣屬於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所以,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因此,如果任意違反「看龜守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騷擾」、「虐待」海龜的行為。


一但被認定「騷擾」、「虐待」海龜,將會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導致海龜死亡,則是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前就有看到新聞,遊客因為摸海龜被認定為騷擾海龜,因此被判處拘役30天;海巡署還做過統計,在小琉球平均每14隻海龜,就有1隻被人類騷擾,這個統計還不包括黑數,可見大家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認知還相當陌生,一不小心、忍不住就騷擾了可愛的海龜。

 

還好林律師甚懂法律,知法守法,在小琉球度假這幾天,雖然林律師好喜歡好喜歡可愛的海龜,為了自然生態的平衡、野生動物的保育,還是要謹守「看龜守則」,遠觀而不可褻玩海龜,以免觸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