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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欲保有祖宗寶地,須否成立祭祀公業?-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老黃家財萬貫,擁有的眾多土地,其中一塊被風水師視為寶地,若在這蓋宗祠祀拜祖先,定能家族興旺、富甲天下。老黃遂興起念頭,要將這塊地留作祀拜歷代祖先之用,但怕子孫不肖在他百年歸老後就將土地賣掉,老黃有何方法將土地保留百世以保家族興旺不息?

在解答老黃的問題前,先簡單介紹我國特有的團體「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通常是先人留下一些土地或建物,由後代繼承人(稱為派下員)以公同共有的方式共同擁有,以每年的租金或利息收益等,作為掃墓、祭祖的經費。老黃若是依一般繼承的方式,縱有以遺囑立下寶訓,禁止繼承人分割土地,但依法最多只有20年的期間,往後若子孫協議分割、處分土地,老黃泉下有知,也只能暗自垂淚。

 

但若是將土地成立祭祀公業就可避免上述憾事的發生,因為祭祀公業的特色之一,就在於為家族長遠保有一些土地作為供奉、祭拜祖先之用,因為這些土地係由所有派下員所公同共有,一些成立較久的祭祀後代眾多,要依民法的規定處分土地往往困難重重(至少須得過半數派下員同意才能處分),且一般而言都會訂有規約、沿革、管理人等以規範、組織公業及管理派下員與公業的關係,與一般的繼承相較,祭祀公業較能長久保留公業土地等,故老黃若擔心後人輕易將該筆風水寶地賣掉的話,得將該筆土地成立祭祀公業,留給後人供奉祖先。

 

以前我國並無針對祭祀公業立法規範,導致對於祭祀公業的管理鬆散,弊病叢生,因此我國在96年12月1日通過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本條例)在97年7月1日施行,以管理規範祭祀公業。本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的性質為「非法人團體」;施行後,原則上祭祀公業都將依本條例「法人化」成立祭祀公業法人,並且祭祀公業的財產將與派下員分離而成為獨立的財產。但須注意的是,祭祀公業條例主要是規範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在本條例施行後,依第59條第1項規定,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至於成立祭祀公業的方式,依祭祀公業條例是由設立人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捐助財產,提出沿革、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派下現員名冊、規約等資料,向公業土地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在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後向,檢具章程、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派下全員證明書、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最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將土地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又祭祀公業法人的組織為派下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所組織,負責訂立章程、選任管理人、監察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等事項。承上所述,在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設立的祭祀公業,老黃應依民法相關規定成立一般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並且受民法相關法規所規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