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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傳承限制大不同-財富傳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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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首要設立公司的建議,大偉緊接著提出疑問:

我自己有好幾家公司,有些登記為有限公司,有些登記成股份有些公司,請律師說說它們主要差別在哪裡?

 

阿恩律師: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態,前者是以「人」為中心,後者以「資金」為中心,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較股份有限公司大,限制也比較多,兩種公司關鍵的差異有幾個

 

1.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由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選沒有限制。

 

2. 有限公司的股東只要不擔任董事或執行業務,就可對公司行使監察權;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監察人,監察權必須由監察人來行使,股東無法直接監督公司。

 

3.有限公司沒有董事會或股東會機制,重大事項例如:承認財務報表、增減資等需直接請股東承認或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設計有董事會、股東會等決議機制,股東無法直接表達意見,即使要行使股東會提案權、董事提名權等少數股東權利,也需要彙集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

 

4.有限公司的出資額要轉讓,必須取得「自己以外」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如果是董事要轉讓出資額,更要取得「自己以外」股東表決權過三分之二同意;反之,股份有限公司要轉讓股權,其它股東原則上無法干涉。

 

大偉:那對於經營者而言,這兩種公司的差別在哪邊?

 

阿恩律師:

從上面介紹的特點,可以初步歸納:希望股東長期參與公司經營,限制外人不會輕易成為公司的股東,可以選擇有限公司;而有以下狀況:希望公司股東不要過多參與公司經營、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將來打算引入資金擴大規模、希望股權容易出售或轉讓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較容易達到目標。

 

大偉:對於我想交棒給下一代,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有甚麼差別呢?

 

阿恩律師:

有限公司對於傳承下一代影響最大的是公司法第111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由這兩項規定可以知道,除非是一人有限公司,否則就算是握有非常高比例的出資額大股東,要把出資額轉讓給其它人時,還是要取得自己以外股東過半數或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這樣的限制導致有限公司的創辦人或大股東,在選定自己屬意的接班人後,因為其他股東反對,無法將自己手上的權利一部或全部交給接班人,唯一能夠突破限制的方法,就是以遺囑的方式,在死後分配給繼承人或者遺贈給其它人。

 

相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相較之下就有較多限制,例如一般的股東需要透過股東會表達意見,如果單一大股東持股過半基本就能掌握一家公司,如果股權超過三分之二,其它股東就算有反對的意見,只要不違法,也無法撼動大股東的決定,因此在傳承股份有限公司時,持股比例必定是圍繞「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兩個關鍵比例做安排。

 

然而相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買賣以往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因此常見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代出售股權,導致公司大權旁落,過往在如何確保家族企業股權不能落到外人之手,可是傷透企業家的腦袋,因此近年公司法的修法參考其它國家的立法例,開放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設計「特別股」,以及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增加彈性,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增加股東轉讓持股的限制。

 

而在考慮傳承下一代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優缺點,要視情況、股東組成、股權比例等考量,沒辦法一概而論。而如果擁有數家公司或者財產數量眾多,需要有效管理或整合時,許多富人的做法,是尋找專業律師協助,將眾多資產整合,由一家或數家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再就控股公司的股權或出資額設計信託等方式來安排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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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