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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民事案件

沒有錢繳訴訟費,法院可以賒帳嗎?-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一般來說,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都會要求提出訴訟的原告需依照請求的標的價額或金額,按法律規定的比例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到最後訴訟的結果出爐之後,再依照勝敗結果來進行訴訟費用的分配。但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的法律上設計,雖然可以避免濫訴、達到使用者付費的目的,但也可能因此造成經濟上確實有顯著困難的弱勢,在權利受到侵害之際,卻難以尋求法律上的保障,讓正義無法伸張,因此在法律上就有了「訴訟救助」的配套措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在訴訟當事人因為資力問題而無法預先繳納訴訟費用時,可以向法院說明案件的事實及訴求,聲請訴訟救助,由法院審酌當事人及親屬的資力、生活需求後,若是認為符合訴訟救助的情狀,就會准予訴訟救助,讓原告可以先不用繳納訴訟費用,先直接進行相關民事訴訟程序。

 

法院收到訴訟救助聲請時,需要審酌的事項有二:

一個是當事人及親屬的資力、生活所需的費用,是不是真的無法負擔費用,

另一個則是案件是否明顯無勝訴可能,例如提告對象明顯錯誤、事實主張明顯不當等情況,都不會通過訴訟救助。

 

然而,即使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並不是就免費地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案件判決確定,或是案件因為調解成立等狀況未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一樣會按照終局結果來請求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給付之,仍然貫徹使用者付費的精神。

 

因此,如果自己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卻礙於資力籌不出訴訟費用,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訴訟救助,一但法院裁准,就可以先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藉此仍然得到進入法院公平審判的機會,以即時伸張捍衛自己的權利、公平正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