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8-02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拋棄繼承

超揚(已成年)的父親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不幸過世,超揚的姊姊和母親都還在世,超揚只知道父親有一些存款,也有在外積欠債務,只是不知道數額。超揚不想處理後續父親的遺產問題,也沒有分配父親遺產的意願,想要拋棄繼承,超揚可以怎麼做呢?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

 

一、繼承人要在知悉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生前住所之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通常是指被繼承人過世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生前住所之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不論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前事先聲請拋棄,或是知道被繼承人過世後只簡單寫聲明書表示拋棄繼承,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一定要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聲請才可以合法有效地拋棄繼承。

 

 「書面」要記載下列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聲請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及費用:

(一)拋棄繼承聲請狀(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本: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1-fa4ca-1.html):若用寄送方式辦理可隨狀附上聲請費用匯票新臺幣1,000元,若親自送書狀到法院可臨櫃以現金繳納。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若有死亡證明書亦可一併提出)。

(三)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欲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五)繼承系統表(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本: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8-03c24-1.html)。

 

三、配合法院要求提出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負有通知其他繼承人「超揚已拋棄繼承」之義務,所以法院會在收到超揚拋棄繼承之書面聲請後,發函請超揚去調閱其他繼承人即超揚母親、姐姐的戶籍謄本,藉此確認他們還在世及發函通知之地址。超揚在收到法院通知後只要持法院通知函就可以去戶政機關申請母親、姊姊的戶籍謄本,接著再將戶籍謄本陳報寄給法院即可。

 

超揚合法為拋棄繼承後,法院會將備查函文寄送給超揚留存,若是拋棄繼承不合法,法院會以裁定駁回之。超揚若是沒有收到法院的備查函文,要聯繫法院以確認自己是否拋棄繼承成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