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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為支付喪葬醫療費用,提領亡故親人存款竟被告?-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常有新聞報導,為了替亡故的被繼承人辦喪事,或者支付生前積欠的醫療費用,因而提領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卻遭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提告,最後被檢察官用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起訴,怎麼會這樣呢?以下,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實務判決的見解:

 

一、少數法院見解: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

有零星少數法院見解認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交代存款用途,應該就成為被繼承人的「遺願」,這個委任事務(遺願)要等被繼承人死亡後方能履行,就屬於民法550條但書規定的「因委任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情形。

 

因此,基於尊重被繼承人處分自身財產的自由意志、遺願,如果管理、使用、處分帳戶款項,不違背被繼承人遺願的情況下,就沒有偽造文書、詐欺的犯意。

 

二、最高法院見解:繼承開始後,不能再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存款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就算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授權來代為處理事務,只要被繼承人死亡,因為權利主體已經不存在,原來授權關係當然歸於消滅,繼承人不能再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文書。

 

因此,如果親人在世的時候,不管是不是有被繼承人明確授權或委任繼承人代辦帳戶提、存款事情,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獲得授權的繼承人就不能再用被繼承人的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

 

三、台中高分院:生前委託,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的犯意

提領被繼承人的帳戶款項作為喪葬費用,原本應該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因此符合全體繼承人利益,就沒有產生損害全體繼承人的權益。而且,如果是基於他人的授權委託,就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因此都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四、本文結論:

一時沒有考慮周全,就有可能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雖然法院有見解認為不會成立犯罪,然而還是因此產生複雜的法律問題要去經歷、承受。所以,還是建議讀者提領亡故親人存款,即使是用在喪葬、醫療費用,除了有被繼承人生前授權之外,還是要事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並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提領存款,以免觸法悔不當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