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1-07-05
行政訴訟

防疫旅館遇到火災,該怎麼辦?-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行政訴訟

近日,防疫旅館發生火災,讓當時入住旅館的檢疫者,一時之間還真不知道是該為了求生而逃命,還是要避免被罰錢遵守防疫規範繼續待在房內?於是有人煎熬地在房間裡度過了漫長的兩、三個小時而倖存下來,但也有四名檢疫者、消防員不幸地在火災當中罹難。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在疫情期間,若是遇到緊急狀況,檢疫者到底該怎麼做,又會不會因此被處罰呢?

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就是用來處罰違反入境應進行居家檢疫、隔離等規定的人,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之罰鍰。在這樣的規定要求下,入境的民眾通常都會非常配合指揮中心、各地方政府的要求,入住防疫旅館來進行隔離、檢疫避免被重罰。

 

然而,臺灣位於地震帶,夏天高溫炎熱或是檢疫場所的消防安檢不確實導致火災,檢疫場所隨時都有可能遭遇地震、火災等緊急狀況,一旦這樣的情況發生,不難想像檢疫者會陷入要冒著被罰100萬元的金錢損失,還是維護自身生命安全的兩難選擇當中。

 

其實法律上並不會對於這種危及生命、健康、財產等重要法益的狀況,課予避免損失擴大而採取違法行為的民眾過度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4條、民法第150條都有分別規定,對於緊急避難行為的不罰、不須負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再依照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一樣是對涉及違反行政法規的「避難行為」免罰的設計。

 

但要注意,所謂的緊急避難行為,必須確實具有急迫性、危險性的狀況下才能夠主張,例如本次事件的火災、載送心臟病發的患者而闖紅燈、或是煞車失靈為了避免釀成更大傷亡而衝進一旁無人的攤販…等不得已的狀況下才能主張緊急避難。所以,前段時間網路上流傳「因為現在疫情緊張而可以去便利商店擅自取走食物、物品」的情形,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而免除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在防疫旅館遇到火災,就一定要記得千萬不要在原地陷入兩難,要趕快想辦法逃生,保障自己生命最重要!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