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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婚姻家事

未成年子女之改姓-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陳小舜今年十二歲,父親陳大勇與母親王美麗,因個性不合,已經協議離婚,監護權由母親一方擔任,陳小舜從有記憶以來,都是由母親在照顧,父母離婚之後,父親更是不聞不問,很少探視陳小舜也從未負擔扶養費用。陳小舜從小也都是跟母親這邊的親戚玩在一起,表哥表姐很照顧他,所以,陳小舜很想改跟母親以及表哥表姐同姓「王」,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2-4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子女姓氏之變更,在出生登記之後,未成年之前以及成年之後,各擁有一次可以變更改從父姓或母姓之機會

 

本例中,陳小舜十二歲為未成年之年齡,可以有一次改從母姓的機會,至於如何改姓呢?除了可以藉由陳小舜的父母以「書面」約定的方式改姓之外,還可以由法院來宣告改姓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之規定,本例中,陳小舜以及父親陳大勇、母親王美麗,都有資格可以向法院聲請讓陳小舜改從母姓,理由可以陳小舜的父母離婚,或是以陳小舜的父親沒有善盡保護教養陳小舜為由,讓法院審酌陳小舜的最佳利益,宣告陳小舜改從母姓「王」。

 

在法院的實務上,有認為姓氏為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和身份安定與交易安全有關,同時具有家族制度與血緣關係之表徵,也考量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因此,本例中,法院應會考量陳小舜自小與母姓家族之生活密切,父親未善盡保護教養等之情事,造成陳小舜失去對於父姓家族之認同感,為避免周遭的異樣眼光,讓陳小舜改從母姓,應有助於融入母姓家族生活,較有利於陳小舜人格之健全發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