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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民事案件

「借名登記」關係如何認定?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借名登記

實務上,常見借名登記的情形,而借名登記關係的成立,通常都是借名的人和出名的人之間有信任關係為基礎而發生,所以,往往當事人間都不會訂立書面契約,導致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的實際所有權人,在發生出名的人拒絕返還財產給實際的所有權人(借名人),因而提起民事返還財產訴訟,都會面臨「舉證」的難題。

 

首先,來認識什麼是「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雙方之間有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諾就該財產出名登記的一種無名契約,法律關係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

 

借名登記最大的特色在於出名者自始都沒有負責管理、使用、處分財產,只有就該財產同意借名字出名登記而已,也就是借名的人從無使出名的人取得財產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意思,外觀上出名者雖然是物權登記的名義人,但對於財產沒有管理、使用、處分權限。

 

實務上,如何觀察財產是否為「借名登記」的關係呢?(也就是說原告要舉證證明哪些事實,借名登記才會被證立成功?)首先,原告一定要先提出該財產由自己出資購置的相關事證,例如匯款證明、出資金流等。然後,原告也要提出該財產實際由自己使用及管理的證明,例如房租收入、水電瓦斯繳費單、稅金繳納證明、房地所有權狀正本等。

 

另外,最好也要提出借名登記的原因以及雙方有約定何時返還的時機,像是證明是因為避稅或是躲債的情況等才為借名登記,好處是這樣就可以間接說明,沒有要讓出名的人實際取得產權的意思,否則很容易遭受被告抗辯,原告是出於贈與的意思而為產權登記,因為借名登記的出資情形外觀跟贈與一樣,原告若是沒有證明清楚,很容易被當成贈與的法律關係,那就無法要回財產了。

 

所以,要將自己財產暫時登記在別人名下,最好能訂立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是借名登記關係。若是不方便立約,那麼,也要保留好相關事證,像出資、繳費單、權狀等,避免日後需要提訴訟追討財產時,舉證的困難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