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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婚姻家事

跨國婚姻專欄(6)-同性婚姻效力的新發展-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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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跨國婚姻專欄(4)當中有提及,一對同性戀人,一人為我國籍,一人為A國籍,如果A國未承認同性婚姻,則依據我國目前規定,這對同性戀人無法在台進行結婚登記。    

 

然而,近來實務見解有一新的發展:

 

即一對同性戀人分別為我國籍、澳門地區居民B,兩人前往戶政機關欲進行結婚登記,戶政機關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內政部函令駁回該結婚登記的請求。本案經訴願、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號)─認定本案戶政機關應作成准予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港澳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再審酌B在我國常居已達4年多,僅少數出境至澳門地區,且出境最多不超過5日,並且B在我國公司任職經理人有相關投保紀錄等因素,進而認定B實際上已有將我國做為個人固定、生活重心的長居所在地,因此依據港澳條例第38條,類推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認定本件婚姻事件應選定適用我國法律。    

 

再參酌我國人與B向戶政機關提出結婚書約等證據,認定兩人具有經營共同生活目的之婚姻實質要件,因此判決戶政機關應作成准予結婚登記的處分。    

 

本判決乍看之下,會誤以為我國對於跨國同性婚姻的限制已全面放寬,其實不然,本件是該外國人的母國法對於涉外事務適用於「該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也就是以關係最切之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才得以類推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再輾轉適用748施行法,也因判決中的港澳居民有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將我國做為生活重心、長久居住之地,才能與我國人民進行結婚登記。因此,未來748施行法對於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限制是否放寬,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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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