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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民事案件

消防員執勤的法律責任探討-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最近大家都在看的夯劇「火神的眼淚」裡的劇情,引起大眾的熱烈討論,其實根據劇中的劇情進行搜尋,都可以發現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消防員們所遇到的真實事件,有些甚至比劇中的情節更加誇張,也再次讓大家討論起對警消權益的保障。    

 

劇中有提到幾個出勤事件,消防員因為打火勤務,必須緊急破門而入,救了火反而在後面被屋主求償,或者因為救火射水造成屋內淹水、家具破損,屋主也就此向執勤消防員求償,有些消防員為了避免麻煩,就自掏腰包進行賠償,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嗎?    

 

依照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及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的規定,在自己或其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危難的狀況下,行為人出於拯救、排除危難的行為不逾越正常、符合比例的時候,行為人就自己的排除危難行為即可不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那麼消防員在失火的緊急狀況下,為了受困民眾、控制火勢不致延燒而生更嚴重的傷亡、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即可就其合於勤務規定的破門、射水行為,縱使造成毀損、淹水情事,也不會負擔刑事的毀損罪及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若是消防員的行為已逾越救火必要的範圍,例如過度的拆除等行為,就仍然有需要負擔相關責任的可能。不過,因為這些責任的歸屬都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斷才有最終的定論,消防員往往會為了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乾脆自掏腰包賠錢了事。    

 

因此,消防員在合法執勤、努力救助受困、受傷民眾的時候,必然會為了緊急狀況而做出一些拆除、毀損行為,以利災難救援。由於人命關天自然會需要犧牲、付出一些代價,期盼大眾可以體諒及支持消防員,避免苛責,讓他們能為自己獻身努力救災的行動,感到無比驕傲光榮。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