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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爸媽錢本來就是要留給我!』 中秋連假的啃老悲歌

  • 財富傳承
  • 財產
  • 意定監護

過去常聽養兒防老,不過隨著台灣錢淹腳目的時代過去,現在的三明治夾層,要養活自己恐怕都有難度了,也因此養兒不再能防老,甚至被稱做養老防兒,噬血成性的啃老族更讓長期空巢的老爸爸、老媽媽,難以安享天年。

 

最近就有兩起的啃老悲歌事件,一起為饒河大地主,71歲的老母親,睡夢中被孩子用武器攻擊頭部,被打得頭破血流,在中秋連假被緊急送醫;一起則為雲林8旬老父親,疑似因為兒子跟他伸手要錢買酒喝,雙方起口角,老父親在盛怒之下,不慎打死了自己的兒子。

 

問題討論:

 

Q1:奮鬥大半輩子的財產,原本希望要養老用,但面對不思長進的孩子,該怎麼避免孩子把我的財產揮霍殆盡?我的孩子都已經50多歲了,卻總是伸手要錢,我還活著的時候,怎麼保障我的財產安全?如果我死了,我不想把錢給孩子可以嗎?

 

答:在社會新聞中,常見到老人家奮鬥大半輩子累積的財產遇到孩子、親人領走花用或者因作保等因素被連累晚節不保,因此銀髮族在思考自己的保障時,一定要把財產安全納入。

 

首先要考慮的是,當自己遇到失智、退化等因素造成無法自理時,要由誰來照顧?以往到了這樣的情況,通常需要由親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及指定監護人,但實務上法官往往無法判斷誰才是能夠真正有心照顧之人,難以幫被監護宣告的人做最好的決定。

 

因此,近期民法修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如果家有啃老族甚至如例中這類有潛在危險的親子關係,可以先找好值得信任的監護人,一旦無法自理,能由自己選定的人選照顧。

 

其次,年紀大了以後,自己名下的財產可能被其他親人提領,或者禁不住子孫的要求,把積蓄交給他們,導致原本安排好的晚年生活發生變故,利用「信託」把自己的財產交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隱藏,成為許多人安心養老的選擇。把財產信託給銀行,財產所有權還是屬於自己,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成為銀行,家有不肖子女也無法查到父母的財產,而且信託契約可以指定財產「專款專用」,直接支付安養費用、醫療費用等,不用他人經手,避免被詐騙或資金被任意挪用。

 

https://bit.ly/3Tg2sER (無子西瓜基金會擔任信託監察人,居住於長庚養生村案例)

 

另外,如果未來的規畫希望在過世之後不要把財產留給不肖的孩子,則需要做兩種準備:

  1. 對於過世後的財產分配,一定要事先留下有效的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並且在遺囑中選擇遺囑執行人,確保自己過世後,會有遺囑執行人按照自己的遺願將財產分配、過戶。
  2. 我國法律對於遺產有特留分規定,如果希望一分錢都不留給特定的繼承人,則需要有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的文件佐證,可以一併記載在遺囑當中,但是要注意,法律上規定剝奪繼承權必須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要剝奪遺產繼承權的緣由,建議要一起寫清楚。實務上,毆打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對於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等都可構成剝奪繼承權的事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另外,民法1145條第1項1~4款另外規定不須被繼承人表示就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案例中把老母親打成重傷的逆子,依新聞所述,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名偵辦,如果後續法院判決殺人未遂罪名成立,依照民法1145條第1項1款規定,也會當然喪失繼承權。

 

Q2:孩子忤逆我,教養問題失和,唇槍舌劍看到就有氣,能夠主張斷絕親子關係嗎?面對孩子對我拳打腳踢,我申請保護令就能確定保護我的生命安全嗎?

https://bit.ly/46P0WNb

 

早年偶爾會在報紙上看見登報斷絕親子關係的刊登啟事,這類希望透過向社會大眾公告,而切斷親屬關係的公告或文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上沒有可以「斷絕親子關係」的規定,無論如何聲明或刊登在報紙上,都不會切斷法律上因為親子關係產生的權利或義務。

 

法律上能夠變更親子間的權利義務的情形,只有向法院辦理收養,子女一旦出養給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關係就會「停止」,不過要注意的是,這種停止並非永久性的,未來收養關係一旦終止,就會回復與本生父母及親屬的關係。

 

而遇到家有啃老族的父母,或許會擔心如果不願意繼續供給小孩生活所需,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答案是不會的,因為民法規定小孩成年以後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父母才有扶養小孩的義務,只要小孩沒有因為疾病、殘疾等因素失去謀生能力,只是不願意工作,父母不需要承擔扶養小孩的義務。

 

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另外,針對親子間家庭暴力的情形,受暴的一方現在多懂得申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如果違反保護令內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甚至依同法第30-1條規定,法官認為有再犯之虞,可以裁定羈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不過法律及執法機關終究無法未卜先知,因此在家庭暴力產生當下,受害人首先還是要先保全自己,後續才能使用法律工具來保障。如果家庭成員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性時,千萬不要逆來順受或等到憾事發生,更換住處切斷雙方聯繫並申請保護令,較能避免遇到極端情況發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