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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償!

小黃是一位企業家,太太在上市公司擔任主管,二人在結婚在事業上衝刺,各自累積了不少財富,小黃有錢有閒就學投資股票,不料遇到金融海嘯,不但把財產都賠光,甚至欠下鉅債。不過小黃並不擔心,心想已經一窮二白,也沒有財產可讓債權人強制執行,大可安心的當「無產階級」,反正太太存了不少財產,工作又穩定,不怕生活無著。試問小黃的債權人是否真的拿他沒辦法?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黃修律師

  雖然小黃名下並無財產,但債權人仍毋須太過灰心,因為小黃與太太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係適用法定財產制,小黃的債權人就可透過行使小黃對於太太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方式求償。

  按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復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民法第1011條規定所謂的扣押,一般係指「終局執行」之扣押,但實務見解認為暫時性之「假扣押」仍屬於本條所稱的扣押(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台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6號裁判參照)。又所稱之「未得受清償」,依最高法院見解,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應為扣押之債權人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參照)。因此,儘管小黃已沒什麼財產,小黃的債權人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小黃返還欠款,於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小黃的財產,而小黃的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債權,小黃的債權人就可以在強制執行小黃財產後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小黃夫婦改用分別財產制,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後,小黃的債權人就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42規定,代位小黃向妻子請求分配及受領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

此外,小黃的債權人亦可選擇較節省時間的方式,於起訴前先對小黃的財產聲請假扣押,當發生沒有財產可扣押或所扣押之物不足以清償債權之情形後,小黃的債權人就可以在提起本訴後再以合併訴訟之方式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小黃向妻子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又為防止小黃的太太脫產,債權人亦可在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之過程中,聲請法院假扣押小黃太太的財產。附帶一提,若債權人係代位債務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債權人亦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假扣押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10分之1」之限制規定,換言之,在擔保金部分,債權人最多亦只要付出請求金額10之1的擔保金就可以對小黃太太的財產實施假扣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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