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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父母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 財富傳承
  • 遺產
  • 拋棄繼承

小明跟小美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小小明,剛滿三歲,小明為了給妻兒更好的生活,與朋友合資開了幸福人生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希望開創一番事業,小美雖然跟小明感情甚篤,但從不過問公司的事情。沒想到,一場意外車禍,小明就此撒手人寰,小美擔心小明經營公司會有負債,而且完全不清楚小明的資產狀況,便匆忙決定在法定期間之內為自己及小小明拋棄繼承,小小明的拋棄繼承有沒有效力?

法律上,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財產」的行為,未成年人依照滿七歲與否,法定代理人有不同程度的權限。如未滿七歲,是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可以直接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小孩拋棄繼承;如超過七歲但未成年,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小孩自身表明要拋棄的意思,還必須要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但不論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或者行使允許的權利,司法實務上認為都必須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是有效。倘若拋棄繼承將使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未成年子女都可以主張代理或允許無效,重新主張自己繼承的權利。

 

因此,如例中小明的負債大於資產,小美代理小小明拋棄繼承,是讓小小明免去承擔債務的風險,代理拋棄繼承的行為有效。倘若未來發現小明並沒有負債,而且還留有相當數額的遺產,則可以主張拋棄繼承侵害小小明的繼承權無效,重新主張繼承人的權利,但要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失效。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前司法行政部(54)台函民字第3834號:「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依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