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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民事案件

民法修法降利率,適用修法前的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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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總統公布民法205條的修法,調降法定利率上限,此一修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自今年7月20日起,實行數十年20%的法定利率上限即將調降為16%,社會大眾最關心的是在修法前已經存在的契約,將會受到甚麼樣的影響?

修正民法第205條的同時,也同時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對於修法前已經約定的契約同樣適用,但也明定只適用在施行後所發生的利息債務。舉例來說,如果修法前兩人間訂有借貸契約,約定利息是年利率20%,這份契約同樣會受到影響,從110年7月20日開始只能請求16%的利息,在施行日之前的利息約定則不受影響。

 

而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舊法對於約定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債權規定為「無請求權」,法院實務認為法律效果是債務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可以拒絕清償,但如已經清償仍然有效,不得請求返還超額利息。而此次修法明訂超過法定利率的約定為「無效」,所以不發生法律的效力,如果債務人不察,仍然對債權人給付利息,未來將可以以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向債權人請求返還超額給付的利息。

 

本次修法影響深遠,從一般人民到金融機構都需要全面檢視已經簽署或即將簽署的契約,如其中利息約定循往例訂為20%,建議應對修法全面調整,避免未來衍生爭議或訴訟。

 

參考法條: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