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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婚姻家事

離婚時約定了小孩扶養費,事後可以再調整金額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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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和姍姍結婚後育有一子小俊,雙方婚後爭執不斷,姍姍為求趕快和阿偉離婚,並取得小俊的監護權,便答應阿偉只要把監護權給她,阿偉每個月只需要付3000元的扶養費即可,雙方因而簽妥離婚協議書也約定了監護權和扶養費,但離婚後五年,小俊因為上學了開銷大為增加,姍姍便想要求阿偉再多付一點扶養費,但遭阿偉拒絕,姍姍可以怎麼做呢?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阿偉和姍姍已經以離婚協議書約定了扶養費金額,姍姍若想修改,一是取得阿偉的同意,二是請求法院增加扶養費的金額,但在父母原先已有約定的情況,法院原則上會予以尊重,而不會輕易調整扶養費金額。但依照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之規定,如果發生了簽署離婚協議書當時無法預料的原因,例如小俊出意外無法行走等,而突然增加開銷,法院則有可能因為此一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同意增加扶養費。不過,像案例中珊珊的理由只是因為小俊要上小學,這筆開銷很明顯是雙方當初離婚時可以預料的,那麼法院單純因為這個原因而判決提高扶養費的機會自然不大。

 

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約定扶養費時要審慎三思,一但約定了要調整沒有那麼容易。若是無法確定未來所需的費用,也可以就不同時期做不同約定,例如在未成年子女7歲前(或上小學前)應給付特定金額,7歲以後(或上小學後)之扶養費雙方另行約定,到時若約定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此時因為雙方沒有約定7歲後的扶養金額,法院就可以重新判斷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另定扶養費用。

 

參考裁判: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

若夫妻離婚,對於包括給付子女扶養費金額及方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夫妻已經達成協議,因負給付扶養費之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本身即具有高度訟爭性,自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於此情形,法院除就給付之方法得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有情事變更請求(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外,應不許任意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又雖有協議,但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方得依請求或依職權改定;且法院為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均應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依歸,如無特別情事,法院更不得任意變更較父母協議給付金額為低而有背於未成年子女之固有扶養權利之有利事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