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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不想繳兩次遺產稅,乾脆拋棄繼承?-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產稅
  • 拋棄繼承

張奶奶的女兒美美意外過世,張奶奶白髮人送黑髮人,正傷心之際,兒子大偉卻帶著孫子小寶回家,跟張奶奶說美美沒有結婚生子,過去最疼愛小寶,常說以後要將財產留給小寶長大出國唸書,所以叫張奶奶趕快辦理拋棄繼承,換大偉來繼承,不然等到張奶奶過世後再留給大偉或小寶,就要多繳一次遺產稅,張奶奶一方面不想多花錢,但又擔心遺產全給了大偉,以後大偉不照顧她該怎麼辦?

依照法律規定,除了配偶之外,遺產繼承人的順序:1. 直系血親卑親屬,2. 父母,3. 兄弟姊妹,4.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

 

文中的美美,因無配偶亦無子女,父母會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若父親也過世了,張奶奶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後一順位的兄弟姊妹並無繼承權。只有張奶奶辦理拋棄繼承,才會由後一順位的大偉來繼承

 

那跳過張奶奶,直接由大偉來繼承,真的可以少繳一次稅嗎?這樣的說法不能說有錯,但也不完全正確。例如,美美留有一間房屋,如果由張奶奶先繼承,張奶奶需要在自己繼承時繳一次遺產稅,日後張奶奶過世,這間房屋繼續再留給兒子大偉繼承時,因為已經是張奶奶的遺產了,看似大偉又要繳第二次遺產稅,好像真的是讓大偉直接繼承美美的遺產比較划算。

 

但張奶奶的擔心又該怎麼辦?其實法律也有想到是否會有短時間重複課稅的問題,因此,在計算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將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也就是說,小美的遺產如果已經繳過遺產稅了,張奶奶又在五年內過世,同樣的財產就不會再計入張奶奶的遺產再繳一次稅。再者,若財產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已納遺產稅者,也可以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並非如大偉所說的,真的會繳兩次稅,更何況張奶奶繼承後,是可以實質享受遺產的利益。

 

所以,對於年事已高、需要有財產頤養天年的張奶奶而言,千萬不要只是為了讓未來的繼承人省一點稅,就輕易拋棄自身的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