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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刑事案件

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刑事案件

為查明犯罪事實,刑事訴訟程序總以被告為中心,而被害人常為被傳訊調查的證人。世事難料,一旦成為被害人,或親人遇害時,不免悲憤難抑,很想主張權益,讓加害者受到刑責懲罰。

 

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法得提起告訴,但在修法前的訴訟程序中,告訴人無法對證據證明力直接表示意見,只能透過檢察官傳遞訊息予承審法官。惟若告訴人與檢察官對訴訟資料有不同解讀時,訊息的溝通可能因此產生某種程度的障礙,而且從心理補償的角度來說,親自參與訴訟可以是被害人或其家屬重新面對人生的療傷過程。

 

我國今年1月公布修法,新增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訴訟參與新制,除了讓參與訴訟的被害人取得卷證資訊、了解訴訟進度外,關鍵意義在於保障聽審權,不僅可辯論證據證明力,並得以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法官有義務聆聽,透過心證實質影響判決形成,有助於被害人及家屬平復心情。

 

但要注意,訴訟參與的聲請,須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尚待法院裁准,而且不是適用於所有案件的被害人,僅限於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之特定條文的被害人才有適用。當被害人身亡或未成年,或者有法定事由而不能聲請時,得由被害人家屬參與訴訟(見下圖)。在獲准參與訴訟後,仍有與檢察官協調之必要,立場一致,向法院爭取讓被告受到追訴儆懲。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