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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刑事案件

再議聲請被駁回 有機會靠交付審判翻盤!?-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 刑事案件

李先生一年前對鄰居毀損其百萬名車提出告訴,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李先生吞不下這口惡氣,向檢察官聲請再議,最近收到高檢署寄來的文件,發現此聲請再議被駁回,他還能怎麼做呢?

 

李先生如要繼續爭取維護其權益,要在收到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現行交付審判制度是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由司法院刑事廳報告可知,自民國91年至108年,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終結件數18,711件中,只有173件裁定准許,比例為0.92%,可以說經由告訴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被准許的機率極低。其中交付審判裁定准許後之判決有罪比例占55.17%,也就是說,法院裁准交付審判的聲請,將來判決有罪的比例是相對較高的,所以,仍是告訴人值得一試的刑事救濟途徑。

 

為了成功爭取法院的認同,聲請人要積極針對待證事實,委任律師研提與法律構成要件相關的證人證詞及證物,詳述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連性,指出偵查階段漏未注意斟酌之處,甚至列舉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有沒有與卷證資料不符或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之處。如果最終未能說服法院,聲請人(李先生)拿到駁回的裁定,就不得抗告,刑事救濟程序也就到此結束。相反地,若法院被聲請人(李先生)說服,做成交付審判的裁定,被告(鄰居)是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