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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民事案件

公務員出車禍,不能請求薪資損失?-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民事案件
  • 車禍

馬路如虎口,現在常常在新聞上看到,許多駕駛人因為趕時間、一時恍神、疏忽或是危險駕駛,而發生大大小小的車禍,往往車毀人傷。而因為車禍受傷的被害人,針對身體受傷害的部分,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有醫療相關費用、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不能上班的工作損失、勞動能力的減損、精神慰撫金等費用[1],但是理賠談判時,保險業務卻總會說受傷的公務員公傷假有給薪,薪資部分不理賠,這樣有道理嗎?

 

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的設計,主要是為了填補當事人的損失,所以在沒有產生損害或所失利益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

 

而國家為了照顧公務員,讓公務員在受傷期間可以安心靜養、早日康復,就提供公務員公傷假的福利,一樣提供公務員薪資,公務員也就不會因為不能上班而有薪資上的損失。因此原則上,在多數的判決中都認為,因為公傷假的存在,因車禍而受傷、休養的公務員也就不會產生所謂薪資的損失,就無法針對不能上班的薪資損失向加害者提出賠償請求。

 

然而,要注意的是,有值勤需要且領有常態性值勤費的公務員,若是因為車禍傷勢造成無法正常值勤,進而影響到常態性值勤費的請領,縱使車禍傷勢不會影響薪資的發放,受傷的公務員仍然可以就值勤費損失(所失利益)向加害者請求賠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