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我的案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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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那民眾所提出關於通姦罪已經在檢察署或法院的相關案件會怎麼處理呢?
一、刑事程序:
(一)通姦罪偵查中:
檢察官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之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八、行為不罰者。」直接做不起訴處分。
(二)通姦罪起訴後於法院審理中:
法院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之判決。
(三)通姦罪已確定且已入監服刑執行中:
應立即將被告釋放出獄,不用再執行剩下的刑期。
二、民事程序:
(一)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此部分並無影響得繼續審理。
(二)於通姦罪起訴後有提出附帶民事的請求但尚未經刑事法院判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可經告訴人(即民事案件原告)之聲請,由刑事法院轉至有管轄權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惟即應繳納裁判費用,否則刑事法院便會將該附帶民事請求駁回。
(三)已由刑事法院將通姦罪之附帶民事請求轉至民事庭審理:
只要當下刑事法院移送民事庭時是合法,並不會因為嗣後刑事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而受影響,故得繼續審理且免繳裁判費,但若上訴民事第二審則要繳納裁判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