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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刑事案件

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恐嚇,可不可以告?

  • 刑事案件

阿祥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因緣際會下認識中國大陸國籍及居住於中國大陸地區之人民阿明,兩人本來有意一起談做生意,然卻因經營理念不合而有所爭執,殊料阿明竟出言恐嚇阿祥揚言要飛來臺灣傷害他,阿祥因此心生畏懼想對阿明提告來保護自己,但是阿明為大陸人又居住於大陸,阿祥可以告他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75條規定,因為大陸地區仍是中華民國領域內,我國並未放棄主權,故大陸地區現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且再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含大陸地區),如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以外之罪名,並不在免予追訴、處罰的範圍內。

 

因此,阿明雖在中國大陸對阿祥為恐嚇犯行,但因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且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在可以免予追訴處罰之範圍內,臺灣的法院對於阿明自有審判權,阿祥仍然可以於臺灣具有管轄權之法院,對阿明提出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以保護自己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