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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婚姻家事

不負扶養義務等於遺棄?---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 扶養

阿信出生2個月,媽媽就過世,爸爸就沒有扶養過阿信,而是交由阿公阿媽照顧、教養,爸爸對於阿信不聞不問;阿信成年以後,爸爸常常向阿信借錢買酒,不借就言語侮辱、怒斥阿信,現在又要求阿信要扶養他,否則告他遺棄,爸爸的要求合理嗎?阿信可以怎麼做呢?

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且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指子女)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通常指父母)之扶養義務列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所以,本例中阿信對於爸爸在法律上確實有扶養義務存在。

 

然而,阿信的成長過程中,爸爸對於阿信不聞不問,也沒有扶養過阿信,反而是交由阿信的祖父母扶養,爸爸卻在阿信成年以後要求阿信扶養,顯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情況。

 

有鑒於此,我國民法在民國99年間,增訂了第 1118-1 條之規定為「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讓像阿信這樣的孩子,有機會可以透過法院的裁定,藉以減輕或免除對於不負責任父母之扶養義務。

 

另外,刑法第 294-1 條於民國99年間亦增訂「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之規定。

 

所以,一方面阿信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理由就是爸爸對於阿信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而且爸爸對阿信未盡扶養義務;另一方面阿信不扶養爸爸,並不會因此構成刑法的遺棄罪,因為阿信的爸爸無正當理由未扶養阿信持續超過2年的時間,情節相當重大,阿信的爸爸若主張阿信遺棄,在法律上是不會成罪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