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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債權時,是否必須反訴之必要性-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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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債權時,是否必須反訴?

 在法院遺產分割訴訟實務裡,對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一般的債權(換言之: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債務)是否應提反訴?法官有不同見解,即該債權可否直接從遺產中先扣,或是應另外依法應於遺產範圍內向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不得逕自由遺產中除扣返還,這其實就是要否提反訴的差別: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上字第47號案件,上訴人是被繼承人之配偶,其主張對被繼承人有200萬債權,一審是認為:「被繼承人XXX所積欠被告OOO之借款,既屬被繼承人XXX所遺之債務,依法應由被告OOO於遺產範圍內向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被告OOO主張逕自由遺產中除扣返還予伊,即無理由。」,但二審就認為「上訴人OOO對於XXX有200萬元之借款債權,已如前述,而民法第1172條係就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扣還之規定,至關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處理,固無特別之明文,然為方便遺產分割之實行,並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應可參考第1172條關於扣還之立法精神,於遺產分割時,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去該繼承人所享有之債權數額後,以之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額,再將應繼分額加上債權數額,即為該享有債權之繼承人的具體應繼分額,是上訴人OOO主張該200萬元應先從遺產中扣除,即堪憑採。」,簡言之,一審覺得要另訴請求,二審覺得不用。

 

但也有高等法院認為:「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債權時,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其權利不因繼承而消滅,其得向其他繼承人求償,其他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第1153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並無使法律關係複雜之問題,故與民法第1172條規定之情形不同,且如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債權人時,因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繼承人復以繼承所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基於普通債權人平等原則,非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蓋倘若允許有債權之繼承人優先自遺產中取償,無啻造成該繼承人之債權有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受償之地位,有違公平。故解釋上,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先自遺產中逕為取償。」應該還是要向繼承人起訴請求清償。

 

結論:法院實務似無定論。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