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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分割遺產案件反訴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必要性-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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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
  • 夫妻

於請求分割遺產案件中,倘配偶為被告,其欲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必須提反訴,或是可直接以債權主張,法官應審理?

 

如果配偶是原告,基本上主張遺產分割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繳納裁判費,故一般實務如配偶欲於分割訴訟中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會依反訴方式進行: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案件,被告就是以反訴主張其剩餘財產分配:「被告戊○○於107年11月26日民事答辯三暨反訴起訴狀反請求聲明:「(一)原告甲○○、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被告戊○○新臺幣(下同)15,959,916元及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丁○○、丙○○負擔。(三)被告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為被告戊○○對乙○○遺產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有查到一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59號案件,雖是聲請迴避,但裡面有提到法官於審理時也是諭知如果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應反訴請求:「承審法官范明達則當庭諭知張王秋雲應於7日內提出反訴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被告當事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經抗告人表示7日時間過短,承審法官改諭知張王秋雲應於14日內提出等情,有系爭訴訟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錄音逐字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至15頁),顯見承審法官范明達並無不許張王秋雲於系爭訴訟提起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但也有看到被告未反訴請求,法官於理由中仍有論斷,但因該案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時效明顯已過,故其實並無做實體論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案件中,配偶未提反訴,判決中仍有論斷:「莊陳瑞蘭得否就被繼承人莊榮枝所遺財產先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若可,請求之數額為何?」

 

結論:若是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基本上應都會要求要另起訴並繳納裁判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