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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民事案件

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可以因約滿而不續聘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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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受僱於建設公司擔任會計,公司與每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都是約定聘僱1年,期滿前再簽下一年的新合約。小杜在公司已工作3年,在今年的契約即將期滿時,公司卻跟小杜說,今年約滿就不再續聘小杜了,合法嗎?


勞基法中的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這兩種不同型態的契約,對於勞工的保障,可說是天差地別,例如:

「不定期契約」--

  1. 雇主如果要解僱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特定的解僱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各款事由),否則雇主是違法解僱。
  2. 員工若有勞基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即勞基法第11條各款事由),雇主必須事先預告勞工資遣,且必須支付資遣費給員工。

 

「定期契約」--

  1. 雇主於契約期滿時,可直接請員工離職,不需附任何理由。
  2. 雇主請員工於期滿時離職,不用預告,也不需支付資遣費給員工。

 

因此,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屬於定期、或不定期,對勞方、資方的差別都很大。

然而,勞動契約究竟屬於何者?並不是契約上有約定聘僱的期限(如:1年、2年),就一定是「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其實是非常少數的特例,必須是這份工作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性質,例如:百貨公司因週年慶增聘的服務人員、書局因聖誕節增聘的包裝禮品人員、醫院因疫情期間為防疫增聘的管制人員…等,才有可能屬於勞基法中特別的「定期契約」。至於其他沒有這樣特性的勞動契約,即便公司在勞動契約上寫明了聘僱年限,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因此,案例中的小杜,工作性質並不具定期契約的性質,縱使公司是一年一聘,仍然是屬於「不定期契約」。公司在沒有勞基法所定合法解僱事由的情況下,直接以契約期滿不續聘小杜,是不合法的。

勞工朋友們要注意,千萬別被勞動契約上的聘僱期限混淆了,以為公司期滿不續聘就是合法的。雇主也要留意,在不具定期性質的工作,即使勞動契約記載聘僱期限,還是不能規避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