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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婚姻家事

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生產時,可以申請育嬰假、及育嬰假期間的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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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仔與小倩是香港籍的夫妻,因喜愛臺灣而一起來到臺灣工作、生活。日前,小倩發現懷孕,夫妻倆喜上眉梢,但也開始思考未來該如何照顧幼兒、及育兒花費增加等問題,而打算讓小倩親自在家照顧孩子。法律上,小倩能向公司申請育嬰假嗎?小倩於該段期間能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嗎?

 

女性受僱者為照顧幼兒,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是規定於性別平等法。而性別平等法對於在臺勞工的適用,並不區分本國籍、外國籍,都一體適用。因此,小倩雖為外國籍,但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仍然可以向公司申請育嬰假。小倩在孩子滿3歲前,最多可向公司申請2年的育嬰假。

 

然而,關於育嬰假期間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是規定於就業保險法。一般而言,有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就同時享有就業保險法中的各項津貼、補助。但特別的是,就業保險法並不適用於配偶非臺灣人的外籍人士,只適用於我國籍人士、或配偶為我國籍的外籍人士。因此,案例中的小倩即便有投保勞保,但因小倩是外國人,且小倩的丈夫華仔也是外國人,就不能適用就業保險法的規定,而無法於育嬰假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留職停薪的津貼。

 

也就是說,小倩雖然可以申請一定期間的育嬰假,但卻無法申請該段期間的留職停薪津貼,換言之,小倩只有假、沒有錢。這是就業保險法特別的地方,此法提供勞工許多好康的津貼、補助,但也把保障的範圍盡量限縮在本國人,可說是我國人民特有的保障。

 

雖然小倩此時無法領得育嬰假期間的津貼,對華仔、小倩而言較為辛苦,但若兩人持續在臺生活、工作,也許到了生第二胎時,兩人已取得我國籍身份,就可以申請育嬰假、也可以申請育嬰假的津貼,而更能安心地在臺育兒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