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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民事案件

我失業了,可以請領失業補助嗎?

  • 民事案件

阿海任職於飯店多年,近日因疫情影響,訂房率跌至谷底。阿海不願減薪繼續留任,又無意向照顧自己許久、現正面臨困境的老東家請求資遣費,便主動向公司提出辭呈,另覓他職。阿海於此段失業期間,可以向主管機關請領失業補助嗎?

失業補助是政府為保障勞工於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所制定,勞工若有投保就業保險,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向主管機關請領一定期間的失業補助。

 

而大部分勞工朋友雖是投保勞工保險,但若勞工為中華民國籍,或勞工雖是外國人,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在臺灣合法居留工作者,於有投保勞工保險,又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便可請領失業補助:

 

一、勞工為非自願離職

 

二、勞工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需滿1年以上。

 

三、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但若所推介之工作,每月工資低於勞工可請領之失業給付、或該工作之地點距離勞工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勞工還是可以請領。

 

而符合請領條件的勞工,每月可請領勞保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若持續在失業的狀況,最長可請領6個月。此外,若是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勞工朋友,最長可請領到9個月。

 

回到案例中,阿海因為是自願離職,已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所以是無法請領失業補助的。因此,勞工朋友們若是因體諒雇主、或無意花費心力跟雇主請求資遣費,而想要自願離職時,還是應考量到失業給付請領的問題。建議勞工朋友們,在雇主應辦理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用非自願離職的方式離職,即便勞工選擇放棄資遣費的請求,藉由非自願離職書的一紙證明,另可向主管機關請領最多9個月的六成薪水,於失業找工作的期間,不無小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