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4-04-0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如何處理實際上不是子女的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某甲已婚,育有A、B二子。甲曾與乙外遇,乙在外遇期間生一子C但非自甲受胎(不是甲親生),甲不知而於戶籍上將C登記為其子。後來甲死亡,留有龐大遺產,A、B發現C並非甲所親生,不欲C繼承甲的遺產,應如何主張權利? 設C係甲之妻子丙外遇所生者,A、B又應如何主張權利?C之生父丁能否起訴否認甲非C之生父或認領C為其子?

一、生父要與非婚生子女(即一般所稱之私生子)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規定,有「準正」、「認領」二種方式,而我國法特別注重雙方是否具有「真實血統聯繫」(即一般所稱的血緣關係)。

 

若無真實血統聯繫,縱使「父親」依法對「子女」認領,其法律上效果也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亦即雙方不會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甲在戶籍上將C登記為其子之行為縱在法律形式上可被認定符合認領的外觀,但因C與甲並無真實血統聯繫,故C在法律上仍非甲的子女。C既然並非甲的兒子,對甲的遺產自然不具有繼承權,但因為在戶籍登記上尚有「父子」的外觀,C亦因此而成為甲之繼承人,故有除去該登記之必要。A、B係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繼承的遺產變少),實務上肯認其得對C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確認C與甲之間並無親子關係,於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將發生否定C繼承權的法律效果。

 

二、若C係甲之妻子丙外遇所生:

(一)丙受胎時(懷孕時)甲、丙有婚姻關係存在,依民法第1061條、第1063條第1項規定,C是甲的婚生子女。要推翻這種婚生推定,現行法有兩種途徑:

 

1、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由夫妻之一方或該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提起訴訟有時間上之限制,須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知悉時尚未成年的話(未滿20歲),得於成年後2年內起訴。

 

2、依民事訴訟法第59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二)因為我國法為維持人倫關係穩定性之故,已推定為婚生子女的C,法律只容許甲、丙及C提起訴訟。又為保障A、B的繼承權,民事訴訟法另容許A、B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此訴訟係處於補充地位,僅於甲(或丙)在法定起訴期間內(即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或期間開始前死亡,A、B方能於甲死亡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若甲有提起訴訟但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A、B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

 

(三)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依上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除上述之夫、妻、子女或繼承權受侵害之人外,縱是具有真實血統聯繫的生父,亦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故丁無法否認甲、C間之親子關係。又生父認領之對象限於「非婚生子女」,因此丁亦無法透過認領制度與C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