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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如何看契約系列之一】疫情導致無法如期履約,有沒有轉圜的空間?-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公司商務

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各國採取不同程度的停工、隔離及限制入出境等政策,原料短缺、停工、運輸受阻等原因使得大大小小的公司無法如期履約、交貨,違反契約交期可能導致的違約賠償,成了近期企業主心中最關切的問題。

 

面對可能發生的違約風險,首先要回頭檢視雙方所簽署的合約內容,對於肺炎疫情這種簽約當時無法預測的變數,有關的是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顧名思義,就是在合約簽訂之後,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例如天災、戰爭等因素),對於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主張免除、減輕或延後履約責任,避免無法預料的風險。

 

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可以先看簽約雙方是否有將傳染病疫情約定為不可抗力之一,如雙方在合約中完全沒有約定,則需參考契約履行地是否屬於疫區、雙方履行契約是否會受到疫情影響等等因素,綜合判斷。過往我國法院即有將SARS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從而判斷契約責任的前例。

 

如果契約中沒有明文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就要回歸到法律規定來處理,針對相關的情形,民法上有「情事變更原則」「不可歸責原則」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契約成立之後,發生簽約當時無法預料的狀況,導致按照原訂契約要求履行,顯然過於嚴苛、不公平,可以請法院介入調整契約內容 ;「不可歸責原則」是在違約事件發生後,被求償的一方可以證明違約並非己方的原因造成,而免除遲延的違約責任

 

雖然法律有概括性的規定來平衡合約雙方的風險,但合約雙方對於法律的解釋常有不同,如果進入訴訟交由法院來判斷,實務上需要債務人舉證證明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沒有明確的標準在事前判斷風險。如果在簽約當時,雙方就不可抗力的事件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就能省去訴訟的不可知及時間金錢成本。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危機同時也是轉機,大多數企業對於往來廠商可能違約或者是要求協商過往契約內容,都有心理準備,不妨趁此時全面檢視過往簽署的契約,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完整約定,進而除去契約上的隱憂。

 

【如何看契約系列之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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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