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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婚姻家事

愛的破綻(上)--當愛產生破綻,能否訴請離婚?-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離婚

鄭赫與施莉,在奇妙的場合中相遇、相識、相愛。雖然兩人的成長背景、原生家庭、生活習慣都有著極大的不同,但兩人堅定的愛仍克服了彼此的差異、甚至旁人的攔阻,結為夫妻。婚後,兩人持續過著甜蜜的生活。然而八年過去了,兩人的生活日益產生摩擦,婚前彼此互補的差異,婚後卻漸成為衝突的引爆點。鄭赫為此感到痛苦萬分,細數彼此爭執的種種,認為兩人的關係已無法改變,又不願與施莉過著一輩子吵鬧的生活,無力再維繫婚姻,便將兩人生活的摩擦衝突一一臚列,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會准許嗎?

 

民法對於裁判離婚的規定,大致可分兩種類型,第1種是「列舉式」的規定,列舉了10款情況,只要有其中任何一款,就可以訴請離婚。然而,這10款規定,都是比較特殊、特定的情況,例如:有重婚、通姦、意圖殺害另一方…等情況。第2種則是「概括式」的規定,並無規定特定的狀況,而是概括地規定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可以訴請離婚。

 

案例中的鄭赫與施莉,就是屬於第2種。因為兩人間並沒有「列舉式」規定的特定情況發生,但兩人的婚姻也確實在持續的口角爭執中,產生了破綻、裂痕,令鄭赫痛苦而難以維持婚姻,這樣的狀況,其實與非常多離婚案件的狀況相似。如此,法院會准許鄭赫提出的離婚請求嗎?

 

法院針對這樣的案例,主要會去判斷兩人間有無達到法條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但這樣的文字規定,是模糊而不明確的。而這其實是立法者刻意留下的模糊空間,讓法官可以個案去做判斷。而法院對於這樣模糊的法律規定,也進一步下了比較明確的定義:必須是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不可是單方主觀喪失維持婚姻意願,應就雙方有無重修和好之可能等各種狀況為綜合判斷,並且這樣的狀況,須達任何人都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才符合。

 

在這樣的定義下,鄭赫的案件進到法院,會遇到什麼樣的狀況、程序?鄭赫與施莉的婚姻,又會有怎樣的發展呢?請待下集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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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