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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刑事案件

代收現金奉獻,會構成侵占嗎?-劉志忠律師

  • 劉志忠律師
  • 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擴大,教會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盡量減少或停止大型實體聚會,改採直播或線上聚會方式,對於奉獻方式也採轉帳、信用卡等多元方式。梁老弟兄心想,什麼銀行轉帳、信用卡,都太麻煩了,我交給小組長周大就好,我信任他,現金多麼方便,周大收到梁老的奉獻後,一時之間忘了交給教會,這樣會構成侵占嗎?

 

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是否構成侵占罪,主要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有「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故意。

 

一般而言,受公司或他人請託代為收取金錢,相當常見,例如foodpanda外送員代公司向買家收取餐費、拿現金請友人去便利商店順便代繳信用卡費、…等等,這些情形因受委託而持有公司或友人的金錢,只是受委託而持有金錢,不會構成侵占。

 

但是如果外送員收取餐費後沒有交回公司,去便利商店沒有代繳信用卡費,又不願意將錢返還給友人,這時候極可能會被認定有「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故意,而成立侵占罪。

 

然而實務上也有只是將持有物延遲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導致一時之間未能交還,認為缺乏侵占之主觀要件,而不構成侵占罪。

 

所以周大收到梁老的奉獻後,只是一時之間忘了將奉獻交給教會,應還不至於構成侵占,但拖延日數過久,經教會或梁老詢問代轉奉獻處理情形,周大仍拒不處理,這時候就會被認定侵占公款,實不可不慎。建議教會明訂代收奉獻應繳回教會的期限,奉獻者亦應主動追蹤,讓奉獻者的良好美意,可以被落實成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