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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民事案件

鄰居噪音惱人怎麼辦?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阿明樓上住戶經常不定時又不分日夜地大聲播放音樂,或是在深夜時間彈奏鋼琴,音量大到整個社區都可以聽見,跟該住戶反映請求降低音量但對方仍是不聽勸阻,阿明只好自己加裝隔音設備,可是仍然無法阻止噪音的打擾,每天下班回到家後都被噪音吵的無法入眠,長期下來導致身心都出現病狀,阿明還能怎麼做?

 

多數人都曾經遇到過鄰居惱人噪音騷擾的經驗,面對惡鄰居不想隱忍你還可以這麼做:

 

一、請求警方協助,讓警方到場制止。而且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是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以新台幣六千元的罰鍰。

 

二、向管委會請求處理,因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管委會是可以依照規約的規定為一定處置,或是出面制止發出噪音。若經過管委會制止仍無效的時候,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如果上述方式仍沒有效,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排除侵害,對於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透過法院判決命令對方所製造的聲響不得超出一定分貝數,在情節重大時還可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但如果要以訴訟解決,此種類型的訴訟,因為噪音常是不定時發生,有時又在深夜時段,難立即保存蒐證,且又無專業的設備測量,也難以證明音量的大小,證據蒐集不易,也常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建議可以先以如下方式進行蒐證,例如:向環保局檢舉由專業測量儀器紀錄,或是另外委託檢測單位蒐證,當然也可以自行採取錄影的方式留下證據,但必須要搭配其他證據輔助佐證。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