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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民事案件

勞動節沒放假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 民事案件

又到了勞動節,這可是一年唯一一個勞工朋友不用上班,可是政府機關仍然要照常辦公的日子,不過仍然有許多勞工朋友因為工作性質無法在這一天放假,沒放假的勞工朋友有什麼權利?

 

首先,5月1日勞動節是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就是我們俗稱的國定假日),如果雇主要勞工上班,必須事先跟勞工約定好,如果員工不同意出勤,則不能以此為由對勞工有不利的處分。

 

如果事先約定勞動節上班,有兩種方式可以補償勞工:補休及加發薪資。採取補休,補休日期由雙方協商定在其他的工作日,雇主就不用另外補發薪資。選擇加發薪資的話,按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要加倍給薪,也就是要加發一天薪資。特別要注意的是,國定假日只要出勤,上班八個小時以內,就算是只出勤一個小時,都要加發一天的薪資,超過八個小時,另外要比照平日計算,加發加班費(第9~10小時1.34倍時薪,10~12小時1.67倍時薪)。

 

勞動節沒有休假的勞工朋友們,可以參考看看自己是哪一種狀況,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