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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夫妻剩餘財產一定可以要到一半?我可以指定分配特定的財產嗎?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財產
  • 夫妻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一對夫妻中,先生在太太過世後才發現太太竟然留下了8000多萬的遺產,而丈夫就太太所留下的遺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最終法院判決丈夫可拿到3400多萬。一定很多人好奇,為何不是用太太留下的8000多萬分一半給先生,而是判給丈夫3400萬呢?

 

因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的範圍是指夫妻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而不是夫或妻全部財產的一半(註: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另外要注意的是,並非全部婚後所獲得的財產都能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中計算,例如是因為他人贈與或是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由於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並非夫妻在婚姻中互相扶持、共同協力所獲取的,因此不能列入計算;另外所獲得的財產若是慰撫金,因為慰撫金目的是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性質上也不是夫妻共同協力的成果,因此同樣不能列入計算。

 

此外也可能有人會詢問,如果我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那我能不能就我所能請求的數額中,指定要取得配偶特定部分的財產呢?上面的例子中,丈夫能夠向繼承人請求3400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那麼丈夫能不能主張取得已逝妻子名下價值3400萬的土地?答案是不行。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性質上只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上的權利。那麼若丈夫無論如何都想取得這筆土地,也不是無計可施,只要丈夫與其他繼承人雙方同意,由丈夫取得土地以代替原本的3400萬債權,丈夫仍然可以如願取得該筆價值3400萬元的土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